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调整乌鲁木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调整乌鲁木齐市南泉区行政区划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2-03-09
施行日期
2002-03-09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48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调整乌鲁木齐市南泉区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02]2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南泉区行政区域及政府驻地迁移、更名的请示》(新政发[2001]33号)及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的乌拉泊街道和乌鲁木齐县的达板城镇、东沟乡、西沟乡、阿克苏乡、柴窝堡乡划归乌鲁木齐市南泉区管辖。

二、南泉区更名为乌鲁木齐市达板城区,区人民政府驻地由鱼尔沟迁至达板城镇。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所需经费由你们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00二年三月九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