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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卡拉苏口岸对外开放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7-09-12
施行日期
2007-09-12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44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卡拉苏口岸对外开放的批复

(国函〔2007〕8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开放卡拉苏口岸的有关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疆卡拉苏口岸对外开放。口岸性质为:国际公路客货运输口岸。

二、同意卡拉苏口岸设置正处级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机构,核定查验单位人员编制90名。其中:海关14名、检验检疫16名、边检(现役)60名,分别由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安部在系统内调剂解决。

三、新增人员所需办公业务用房和边检营房建设资金,由发展改革委补助181万元,不足部分和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解决。查验单位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自主管部门解决。

四、卡拉苏口岸对外开放前,由海关总署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并经中国和塔吉克斯坦两国外交换文再正式开通。

国 务 院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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