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关于同意撤销深圳经济特区管理线的批

国务院关于同意撤销深圳经济特区管理线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8-01-06
施行日期
2018-01-06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87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撤销深圳经济特区管理线的批复

国函〔2018〕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深圳经济特区管理线的请示》(粤府〔2017〕8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为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一体化发展,结合特区建设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使命新任务,同意撤销深圳经济特区管理线。

二、你省和深圳市要认真做好经济特区管理线撤销相关工作,并以此为契机,实施深圳全市域统一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进一步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完善交通基础设施,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强化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有序提升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水平,实现更高质量的城市化,为新时期超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运营积累经验、当好示范。

三、深圳经济特区管理线撤销后,要进一步加强粤港边界一线管控,强化基础设施建设,确保粤港边界持续稳定。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支持广东省和深圳市做好撤销深圳经济特区管理线相关工作。

国务院

2018年1月6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