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呼和浩特航空口岸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呼和浩特航空口岸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1-12-01
施行日期
1991-12-0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21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呼和浩特航空口岸的批复

(1991年12月1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开辟呼和浩特航空口岸的请示》(内政发<1991>3号)和《关于开辟呼和浩特航空口岸的补充报告》(内政发<1991>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放呼和浩特航空口岸。

二、同意呼和浩特航空口岸设置检查检验等机构。卫检的编制暂不定,所需人员从系统内部调剂,内部调剂解决不了的,可从地方党政机关超编人员中调剂解决,调剂人数控制在十八人以内。动植检属地方编制,由你区按照上述办法解决。海关所需人员由海关总署在核定的海关系统编制总数内调剂,从现有党政机关人员中调配。边检增加编制四十人。口岸办属地方编制,在你区行政编制内调剂解决。机场联检场地及增加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的投资和开办费,由你区负责解决;检查检验单位业务用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解决。

三、呼和浩特航空口岸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对外公布。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