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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重庆市南桐矿区给四川、贵州两省人民政府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5-01-21
施行日期
1955-01-2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70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重庆市南桐矿区给四川、贵州两省人民政府的批复

(1955年1月21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贵州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一九五四年十二月六日府民密字第六○八号报告及附件均悉。同意在四川、贵州两省交界处,包括四川省南川县的万盛、邓家、大垭、腰子、丛林、簸箕、松林等七个乡,恭江县的建设、青年、金灵等三个乡及贵州省桐梓县的第十区全区桃子荡等十七个乡共二十七个乡(包括南桐、东林等煤矿区)的地区内,建立重庆市的市辖区,称重庆市南矿桐区。矿区人民委员会设在万盛乡。希即按照执行,并将执行日期和情况(说明兴报告有无出入),迳报内务部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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