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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体育运动中兴奋剂问题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工作制度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7-10-14
施行日期
2007-10-14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953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体育运动中兴奋剂问题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工作制度的批复

(国函〔2007〕105号)

体育总局:

你局《关于成立国务院兴奋剂问题综合治理协调小组的请示》(体科字〔2007〕2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体育总局牵头的体育运动中兴奋剂问题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工作制度。协调小组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体育运动中兴奋剂问题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工作制度

国 务 院

二○○七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体育运动中兴奋剂问题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工作制度

为认真履行反兴奋剂国际公约,进一步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明确职责,加强协作,综合治理兴奋剂问题,经国务院同意,建立体育运动中兴奋剂问题综合治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工作制度。

一、协调小组主要职责

研究部署贯彻《反兴奋剂条例》的各项规定,通报综合治理兴奋剂问题的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反兴奋剂工作有关问题,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二、协调小组成员

协调小组由体育总局牵头,教育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法制办、北京奥组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协调小组成员包括:

组 长:刘 鹏 体育总局局长

副组长:段世杰 体育总局副局长

XXX 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奚国华 信息产业部副部长

龚 正 海关总署副署长

成 员:陈小娅 教育部副部长

张新枫 公安部副部长

周若军 商务部产业司副司长

马晓伟 卫生部副部长

王东峰 工商总局副局长

XXX 质检总局副局长

汪永清 法制办副主任

杨树安 北京奥组委执行副主席

协调小组成员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协调小组确定。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体育总局,主要负责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对兴奋剂综合治理的建议,落实协调小组议定事项,承办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由体育总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协调小组办公室设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司局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协调小组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协调小组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治理兴奋剂问题,积极参加协调小组会议和相关活动,认真落实协调小组布置的工作任务。要互通信息、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兴奋剂问题综合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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