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废止《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
本站法条索引:
按条文查看「哪些指南讲到了这一条」
国务院关于同意废止《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
(国函〔2006〕46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会《关于修改〈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的请示》(证监发〔2006〕5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废止2000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2000年4月由证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后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由你会会同财政部发布。自新办法施行之日起原办法停止执行。
国务院
二○○六年六月八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