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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和桂林地区合并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8-08-27
施行日期
1998-08-27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48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和桂林地区合并的批复

(国函[1998]7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广西桂林市和桂林地区合并的请示》(桂政报[1998]11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桂林市和桂林地区合并,组建新的桂林市(地级)。市人民政府驻象山区榕湖南路。

二、新的桂林市辖原桂林市的临桂县、阳朔县和秀峰区、叠彩区、象山区、七星区、雁山区以及原桂林地区的灵川县、荔浦县、永福县、全州县、兴安县、灌阳县、资源县、平乐县、龙胜各族自治县、恭城瑶族自治县。

国务院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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