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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玉林地区设立地级玉林市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7-04-22
施行日期
1997-04-22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29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

撤销玉林地区设立地级玉林市的批复

(国函[1997]2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撤销玉林地区设立地级玉林市的请示》(桂政报(1994)131号)和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玉林地区和县级玉林市,设立地级玉林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玉州区玉林镇东门路。

二、玉林市新设立玉州区和兴业县。

玉州区辖原县级玉林市的玉林、福绵、南江、城西、名山、仁东、樟木、成均、新桥、城北、茂林、沙田12个镇和石和、仁厚、大塘3个乡。区人民政府驻玉林镇民主路。

兴业县辖原县级玉林市的石南、城隍、大平山、蒲塘、北市、葵阳、沙塘、山心8个镇和龙安、铁联、博爱、高峰、洛阳、小平山、卖酒7个乡。县人民政府驻石南镇。

三、玉林市辖原玉林地区的容县、陆川县、博白县和新设立的兴业县、玉州区,原玉林地区的北流市由自治区直辖。

玉林市的机构设置,应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不增加人员编制规模,所需经费由你区自行解决。

国务院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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