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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河池地区设立地级河池市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2-06-18
施行日期
2002-06-18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47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河池地区设立地级河池市的批复

(国函[2002]52号 2002年6月1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重新上报广西撤销河池地区设立地级河池市的请示》(桂政报(2001)7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河池地区和县级河池市,设立地级河池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金城江区新建路。

二、河池市设立金城江区,以原县级河池市的行政区域为金城江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江北东路。

三、河池市辖原河池地区的南丹县、凤山县、天峨县、东兰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巴马瑶族自治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金城江区。原河池地区的县级宜州市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直辖。

河池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们自行解决。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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