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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湖南两省调整省界给广东、湖南两省人民政府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4-12-23
施行日期
1954-12-23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539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湖南两省调整省界给广东、湖南两省人民政府的批复

(1954年12月23日)

一九五四年九月十七日前中南行政委员会转来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五四年八月二十日(54)粤民字第四三七号关于与湖南省会勘乐昌、宜章两县狗牙洞、石呔岭、枫树垄、泗坑村等处省界及山林纠纷情况的报告和附件,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一九五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54)府民行字第二二四二号关于同意上述广东省报告所提意见的公函,均收悉。经核同意:

(一)狗牙洞附近省界自锣鼓岭经天字排至东岭仙止,都以山脊倒水为界,将原马广东省乐昌县管辖的野猪窝村、束岭背村、油寮下村、垠背村、分水抝村等五个自然村,划归湖南省宜章县领导。

(二)石呔岭附近省界由岑水村对河朱山起,经车田村後龙山过河沿界石碑直上油窝顶,横经老虎窝顶、大岭头、大坪头山顶、石头冲山顶至点山山顶止,全部以稜线分水为界。

乐昌县浪头乡与宜章县岑水乡山林纠纷问题,依照两省代表会勘调处协议执行。

(三)枫树垄附近省界,北自分水抝起,经高头壩、双人冲、车头岭至狮子挂铜给陵田冲岭省界为界线。

黄竹兜、八角寨、梯子岭等山地纠纷问题,依照两省代表会勘调处协议执行。

(四)泗坑村附近省界以浪平桥为两省界线。

上述希即遵照执行,并将具体调整日期及枫树药附近省界图迳报内务部备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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