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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展海运业务试点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4-03-18
施行日期
2014-03-18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70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展海运业务试点的批复

(国函〔2014〕34号)

交通运输部:

你部《关于特许台商在平潭设立独资或控股企业从事相关海运业务的请示》(交水发〔2014〕5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为发挥平潭综合实验区在对台交流合作中的独特优势,促进两岸经济融合,同意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展海运业务试点,即特许台湾航运企业在平潭设立独资或控股企业从事内地与港澳台海上运输、国际海运、船舶代理及船舶管理业务,所属船舶在大陆登记并悬挂五星红旗。对从事上述业务的台湾合资航运企业,其台商出资比例不低于51%,且最大股东为台资股东。

二、此项政策自《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的服务贸易协议正式生效之日起发布实施。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各项工作依法有序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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