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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撤销晋中地区设立地级晋中市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9-09-24
施行日期
1999-09-24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18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撤销晋中地区设立地级晋中市的批复

(国函[1999]12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晋中地区和驻地县级榆次市组建地级晋中市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请示》(晋政字[1999]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晋中地区和县级榆次市,设立地级晋中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榆次区。

二、晋中市设立榆次区,以原县级榆次市的行政区域为榆次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东顺城街。

三、晋中市辖原晋中地区的太谷县、祁县、平遥县、灵石县、榆社县、左权县、和顺县、昔阳县、寿阳县和新设立的榆次区,原晋中地区的县级介休市由省直辖。

晋中市的各类机构均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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