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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撤销忻州地区设立地级忻州市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0-06-14
施行日期
2000-06-14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24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撤销忻州地区设立地级忻州市的批复

(国函[2000]70号 2000年6月14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忻州地区和驻地县级忻州市设立地级忻州市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请示》(晋政字[2000]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忻州地区和县级忻州市,设立地级忻州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忻府区。

二、忻州市设立忻府区,以原县级忻州市的行政区域为忻府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光明东街。

三、忻州市辖原忻州地区的定襄县、五台县、代县、繁峙县、宁武县、静乐县、神池县、五寨县、岢岚县、河曲县、保德县、偏关县和新设立的忻府区。原忻州地区的县级原平市由省直辖。

忻州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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