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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撤销临汾地区设立地级临汾市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0-06-23
施行日期
2000-06-23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34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撤销临汾地区设立地级临汾市的批复

(国函[2000]78号 2000年6月23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临汾地区和驻地县级临汾市设立地级临汾市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请示》(晋政字[2000]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临汾地区和县级临汾市,设立地级临汾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尧都区。

二、临汾市设立尧都区,以原县级临汾市的行政区域为尧都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鼓楼东大街。

三、临汾市辖原临汾地区的曲沃县、翼城县、襄汾县、洪洞县、古县、安泽县、浮山县、吉县、乡宁县、大宁县、隰县、永和县、蒲县、汾西县和新设立的尧都区。原临汾地区的县级侯马市和霍州市由省直辖。

临汾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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