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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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1998]82号)
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呈请批准<山西省人民政府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晋政发[1997]31号)收悉。同意《山西省人民政府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两省区边界地区的稳定,共同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
国务院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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