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设立日照市岚山区的批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设立日照市岚山区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4-09-09
施行日期
2004-09-09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46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设立日照市岚山区的批复

(国函[2004]7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请设立日照市岚山区的请示》(鲁政发[2002]59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设立日照市岚山区。将日照市东港区的岚山头、安东卫2个街道和虎山、碑廓、黄墩、后村、高兴、巨峰6个镇划归岚山区管辖。岚山区人民政府驻岚山路。

岚山区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

国务院

二00四年九月九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