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沿海渔盐业区(镇)划分意见给山东省人民政府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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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沿海渔盐业区(镇)划分意见给山东省人民政府的批复
(1955年1月3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五四年十一月十七日鲁民密丁(54)字第一八二三号报告及附件均悉。同意山东省沿海渔盐业区(镇)划分意见。希即按此执行,并将各县渔盐业区镇的名称、划分时间、步骤、方法和主要经验,经报内务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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