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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将营口县鸡爪沟村划归营口市领导给辽宁省人民委员会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5-11-09
施行日期
1955-11-09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116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营口县鸡爪沟村划归营口市领导给辽宁省人民委员会的批复

(1955年11月9日)

辽宁省人民委员会:

内务部转报辽宁省民政厅一九五五年十月十七日民政(55)字第八一号报告及附件均悉。同意辽宁省将营口县鸡爪沟村划归营口市倾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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