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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湖南省凤凰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1-12-17
施行日期
2001-12-17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78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湖南省凤凰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函[2001]16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审批公布凤凰县城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湘政[2001]4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湖南省凤凰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二、凤县位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南部,1999年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凤凰县县城所在地沱江镇已有一千多年建厅历史,自古即为湘西地区的政治、军事、文化中心。现凤凰县县城较完整地保留了明清时期形成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湘西边墙、朝阳宫、天王庙等大量文物古迹保存完好,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价值。

三、凤凰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做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认真编制和完善保护规划。要在充分研究城市发展历史和传统风貌基础上,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明确保护原则和工作重点,划定历史街区和文物古迹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和控制要求,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你省和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凤凰县城市规划、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国务院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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