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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湖北省利川县的四个乡划归四川省万县领导给四川、湖北两省人民委员会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5-05-19
施行日期
1955-05-19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147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湖北省利川县的四个乡划归四川省万县领导给四川、湖北两省人民委员会的批复

(1955年5月19日)

湖北省人民委员会、四川省人民委员会:

内务部转报四川省民政厅一九五五年四月五日民政(55)字第三二六号报告阅悉。同意将湖北省利川县太平区的大林、水口、青龙、石家四个乡划归四川省万县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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