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7-05-06
施行日期
2007-05-06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73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特克斯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函〔2007〕4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申报吐鲁番市和特克斯县城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新政发〔2005〕113号)收悉。现就特克斯县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特克斯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特克斯县历史悠久,文化底蕴丰厚,历史遗存丰富,民族特色突出。

二、你区及特克斯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在充分研究传统历史文化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关系,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订严格的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在规划和建设中,要注重体现民族特色和地方传统风貌,不得进行任何与历史文化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你区和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特克斯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七年五月六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