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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2-06-28
施行日期
2012-06-28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84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函〔2012〕6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将伊宁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新政发〔2009〕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伊宁市历史悠久,文化底蕴丰厚,历史遗存丰富,城市传统格局保存完整,民族文化特色突出。

二、你区及伊宁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关系,深入研究发掘历史文化遗产的内涵与价值,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好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在规划和建设中,要注重体现民族文化特色和地方传统风貌,不得进行任何与历史文化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你区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伊宁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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