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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广东省中山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3-12
施行日期
2011-03-12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78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广东省中山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函〔2011〕2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报中山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广东省中山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山市历史悠久,文化底蕴丰厚,历史遗存丰富,近代城市建设特色突出。

二、你省及中山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保护好中山市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要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订严格的保护措施。要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好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在规划和建设中,要注重体现近代文化特色和地方传统风貌,加强对孙中山故居等文物保护单位以及近现代重要史迹、建筑的保护,不得进行任何与历史文化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中山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一一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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