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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山东省蓬莱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5-01
施行日期
2011-05-0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70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山东省蓬莱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函〔2011〕4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请将蓬莱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鲁政发〔2009〕10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山东省蓬莱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蓬莱市历史悠久,地位独特,历史遗存丰富,城市传统格局保存较好,城市建设特色突出。

二、你省及蓬莱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保护好蓬莱市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要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订严格的保护措施。要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好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在规划和建设中,要注重体现传统文化特色和地域风貌,不得进行任何与历史文化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蓬莱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 务 院

二○一一年五月一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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