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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山东省泰安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7-03-09
施行日期
2007-03-09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12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山东省泰安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函〔2007〕2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请将泰安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鲁政发〔2006〕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泰安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二、泰安市城市发展历史悠久,文化遗存丰富,历史遗迹保护较好,自然风光雄伟壮丽,具有重要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泰安市“山城相依、山城一体”的格局独具特色。

三、你省及泰安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在充分研究城市发展历史和传统风貌的基础上,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保护好城市的历史文化轴线,处理好山和城的关系。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基础上,编制重点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保护好现存的历史文化遗产。不得进行任何与历史文化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四、你省和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泰安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七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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