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四川省通江县第十二区划归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四川省通江县第十二区划归陕西省南郑县管辖给陕西、四川两省人民政府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4-10-09
施行日期
1954-10-09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50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四川省通江县第十二区划归陕西省南郑县管辖给陕西、四川两省人民政府的批复

(1954年10月9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

据内务部转报陕西省人民政府一九五四年九月十一日 (54) 府民字第七二号公函,关于四川省通江县第十二区划归陕西省南郑县领导的意见收悉。经核,同意将四川省通江县第十二区(即碑坝区),除汇滩乡外,其余广家、西河、碑坝、坝溪、前进、福成、马元、白玉等八个乡,划归陕西省南郑县管辖。希即转知各该县办理交接,并将交接日期和人口、面积及所辖自然村略图等材料,迳报内务部备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