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池州地区设立地级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池州地区设立地级池州市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0-06-25
施行日期
2000-06-25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65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池州地区设立地级池州市的批复

(国函[2000]85号 2000年6月25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池州地区和县级贵池市设立地级池州市的请示》(皖政秘[1999]1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池州地区和县级贵池市,设立地级地州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贵池区。

二、池州市设立贵池区,以原县级贵池市的行政区域为贵池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长江南路。

三、池州市辖原池州地区的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和新设立的贵池区。

池州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