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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巢湖地区设立地级巢湖市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9-07-09
施行日期
1999-07-09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80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巢湖地区设立地级巢湖市的批复

(国函[1999]80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巢湖地区和县级巢湖市设立地级巢湖市的请示》(皖政秘[1998]35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巢湖地区和县级巢湖市,设立地级巢湖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居巢区青年路。

二、巢湖市设立居巢区,以原县级巢湖市的行政区域为居巢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东风路。

三、巢湖市辖原巢湖地区的无为县、庐江县、和县、含山县和新设立的居巢区。

巢湖市的各类机构,均应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一九九九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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