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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0-04-23
施行日期
2000-04-23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07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

(国函〔2000〕3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批准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请示》(皖政秘〔2000〕6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精神,原则同意你省上报的《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安徽是中央确定的全国以省为单位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省,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要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不断总结试点经验,注意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国务院

二000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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