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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天津市撤销宝坻县设立宝坻区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1-03-22
施行日期
2001-03-22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194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天津市撤销宝坻县设立宝坻区的批复

(国函〔2001〕2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宝坻县设立宝坻区的请示》(津政报〔2000〕41号)收悉。同意撤销宝坻县设立宝坻区,以原宝坻县的行政区域为宝坻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城关镇。

宝坻区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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