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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长沙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6-10-17
施行日期
2006-10-17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130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长沙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国函〔2006〕10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批准长沙航空口岸办理外国籍人员入境签证业务的请示》(湘政〔2006〕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在长沙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

国 务 院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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