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26-04-27
施行日期
2026-04-27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06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6〕3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司法部:

你们关于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自即日起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二、上海市人民政府、司法部等有关部门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市、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国务院将根据上述调整实施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6年4月27日

附 件

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的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