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眉山地区设立地级眉山市的批复
本站法条索引:
按条文查看「哪些指南讲到了这一条」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眉山地区设立地级眉山市的批复
(国函[2000]60号 2000年6月10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眉山地区设立地级眉山市的请示》(川府[1999]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眉山地区和眉山县,设立地级眉山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东坡区。
二、眉山市设立东坡区,以原眉山县的行政区域为东坡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东坡镇。
三、眉山市辖原眉山地区的仁寿县、彭山县、洪雅县、丹棱县、青神县和新设立的东坡区。
眉山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