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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涪陵地区设立地级涪陵市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5-11-05
施行日期
1995-11-05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84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涪陵地区设立地级涪陵市的批复

(国函[1995]10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涪陵地区设立涪陵市(地级)的请示》(川府发[1994]1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涪陵地区、涪陵市,设立地级涪陵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枳城区。

二、涪陵市新设枳城区和李渡区。枳城区辖原县级涪陵市的敦仁、崇义、荔枝、江东4个街道办事处,黄旗、龙桥、白涛、焦石、珍溪、清溪、南沱、百胜8个镇,山窝、罗云、卷洞、丛林、仁义、中峰6个乡,区人民政府驻中山东路。李渡区辖原县级涪陵市的李渡、蔺市、马武、新妙、龙潭、青羊、石沱、堡子、镇安、义和、致韩11个镇,明家、增福、两汇、石龙、同乐、酒店6个乡,区人民政府驻李渡镇。

三、涪陵市辖原涪陵地区的垫江县、武隆县、丰都县和新设立的枳城区、李渡区。原涪陵地区的南川市由省直辖。

国务院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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