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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新都县设立成都市新都区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1-11-15
施行日期
2001-11-15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01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新都县设立成都市新都区的批复

(国函〔2001〕14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新都县设置新都区的请示》(川府〔2001〕13号)收悉。同意撤销新都县,设立成都市新都区,以原新都县的行政区域为新都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新都镇。

新都区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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