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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广安地区设立地级广安市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8-07-31
施行日期
1998-07-3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85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广安地区设立地级广安市的批复

(国函[1998]6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广安地区设立广安市(地级)的请示》(川府发[1995]181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广安地区和广安县,设立地级广安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广安区广福镇。

二、广安市设立广安区,以原广安县的行政区域为广安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浓洄镇。

三、广安市辖原广安地区的岳池县、武胜县、邻水县和新设立的广安区。原广安地区的华蓥市由省直辖。

广安市的各类机构均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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