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吉林省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批复
本站法条索引:
按条文查看「哪些指南讲到了这一条」
国务院关于同意吉林省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联合
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批复
(国函[2001]67号)
吉林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吉黑两省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请示》(吉政文(2001)58号)及附件收悉。同意《吉林省人民政府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共同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
国务院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