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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撤销昌平县设立昌平区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9-09-16
施行日期
1999-09-16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181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撤销昌平县设立昌平区的批复

(国函[1999]11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昌平县设立昌平区的请示》(京政文[1998]37号)收悉。同意撤销昌平县,设立昌平区,以原昌平县的行政区域为昌平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政府街。

昌平区的各类机构,均应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市自行解决。

国务院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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