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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撤销大兴县设立大兴区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1-01-09
施行日期
2001-01-09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192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撤销大兴县设立大兴区的批复

(国函〔2001〕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大兴县设立大兴区的请示》(京政文〔2000〕41号)收悉。同意撤销大兴县,设立大兴区,以原大兴县的行政区域为大兴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黄村镇。

大兴区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00一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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