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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撤销呼伦贝尔盟设立地级呼伦贝尔市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1-10-10
施行日期
2001-10-10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88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

撤销呼伦贝尔盟设立地级呼伦贝尔市的批复

(国函〔2001〕13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撤销呼伦贝尔盟建制改设呼伦贝尔市的请示》(内政发〔2001〕7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呼伦贝尔盟和县级海拉尔市,设立地级呼伦贝尔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海拉尔区胜利大街。

二、呼伦贝尔市设立海拉尔区,以原县级海拉尔市的行政区域为海拉尔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广场路。

三、呼伦贝尔市辖原呼伦贝尔盟的阿荣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鄂伦春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陈巴尔虎旗、新巴尔虎左旗、新巴尔虎右旗和新设立的海拉尔区,原呼伦贝尔盟的满洲里市、牙克石市、扎兰屯市、额尔古纳市和根河市由内蒙古自治区直辖。

呼伦贝尔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们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00一年十月十日

b4499--020304w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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