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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撤销乌兰察布盟设立地级乌兰察布市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3-12-01
施行日期
2003-12-0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48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撤销乌兰察布盟

设立地级乌兰察布市的批复

(国函[2003]12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撤销乌兰察布盟建制改设乌兰察布市的请示》(内政发[2003]4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乌兰察布盟和县级集宁市,设立地级乌兰察布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集宁区乌兰察布大街。

二、乌兰察布市设立集宁区。以原县级集宁市的行政区域为集宁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恩和路。

三、乌兰察布市辖原乌兰察布盟的四子王旗、察哈尔右翼前旗、察哈尔右翼后旗、察哈尔右翼中旗、化德县、商都县、兴和县、卓资县、凉城县和新设立的集宁区。原乌兰察布盟的县级丰镇市由自治区直辖。

乌兰察布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区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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