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伊宁、喀什两市改变领导关系给新疆省人民政府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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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伊宁、喀什两市改变领导关系给新疆省人民政府的批复
(1955年5月28日)
新疆省人民政府:
一九五五年四月十三日(55)府民政字第二七号报告收悉。同意将伊宁市划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辖市;喀什市仍为省辖市,改交南疆行署代为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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