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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伊宁、喀什两市改变领导关系给新疆省人民政府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5-05-28
施行日期
1955-05-28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117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伊宁、喀什两市改变领导关系给新疆省人民政府的批复

(1955年5月28日)

新疆省人民政府:

一九五五年四月十三日(55)府民政字第二七号报告收悉。同意将伊宁市划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辖市;喀什市仍为省辖市,改交南疆行署代为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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