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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玉溪地区设立地级玉溪市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7-12-13
施行日期
1997-12-13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13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玉溪地区设立地级玉溪市的批复

(国函[1997]10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玉溪地区设立地级玉溪市的请示》(云政发(1996)178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玉溪地区和县级玉溪市,设立地级玉溪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红塔区红塔路。

二、玉溪市新设红塔区,以原县级玉溪市的行政区域为红塔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红塔路。

三、玉溪市辖原玉溪地区的江川县、澄江县、通海县、华宁县、易门县、峨山彝族自治县、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红塔区。

玉溪市的各类机构均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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