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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撤销黄浦区、南市区设立新的黄浦区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0-06-13
施行日期
2000-06-13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162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撤销黄浦区、

南市区设立新的黄浦区的批复

(国函[2000]6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黄浦区、南市区建制建立新的黄浦区的请示》(沪府[2000]19号)收悉。同意撤销黄浦区和南市区,设立新的黄浦区,以原黄浦区和南市区的行政区域为新的黄浦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九江路。

国务院

二000年六月十三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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