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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撤销青浦县设立青浦区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9-09-16
施行日期
1999-09-16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180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撤销青浦县设立青浦区的批复

(国函[1999]11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青浦县设立青浦区的请示》(沪府[1999]30号)收悉。同意撤销青浦县,设立青浦区,以原青浦县的行政区域为青浦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青浦镇。

青浦区的各类机构,均应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市自行解决。

国务院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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