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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变更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权限问题给甘肃省人民委员会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6-05-29
施行日期
1956-05-29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14 字

国务院关于变更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权限问题给甘肃省人民委员会的批复

(1956年5月29日)

4月4日关于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权限意见的报告收悉。关于县界以内的区划变更,同意你省意见,即:除全面的区、乡调整由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外,乡与乡之间的界线变更,均可由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并报省人民委员会。至于县与县之间的划界问题,经过划出、划入县份互相协商取得同意后,除自治州所属各县可由自治州人民委员会代省批准外,其余仍应由省人民委员会批准;但在批准手续上,可先采取简便方式,然后补办正式手续。上述各项变更,经批准后均应由省人民委员会报内务部备查。同时,由于你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较多,在调整行政区域界线的时候,应特别注意民族关系,做好划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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