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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发布牡丹峰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4-04-05
施行日期
1994-04-05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573 字

国务院关于发布牡丹峰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

(国函〔1994〕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牡丹峰等13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已经国务院审定,现予发布。

加强对具有代表性和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和重要的自然遗迹等的保护,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履行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义务,对于保护自然,保护生物多样性,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与协调,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之间的关系,搞好自然保护区的规划与管理,结合实际,加强有关法规建设,保护好珍贵的自然资源。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建立健全法规、制度,积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工作,促进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

一九九四年四月五日

牡丹峰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

(共13处)

黑龙江省

牡丹峰自然保护区

兴凯湖自然保护区

浙江省

乌岩岭自然保护区

安徽省

鹞落坪自然保护区

山东省

马山自然保护区

湖南省

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

壶瓶山自然保护区

莽山自然保护区

广东省

南岭自然保护区

云南省

苍山洱海自然保护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防城金花茶自然保护区

西藏自治区

珠穆朗玛峰自然保护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沙坡头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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