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厦门市实行计划单列的批复
本站法条索引:
按条文查看「哪些指南讲到了这一条」
国务院关于厦门市实行计划单列的批复
(1988年4月18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厦门市实行计划单列的请示》(闽政<1988>综6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厦门市是我国重要的沿海城市,在实行对外开放、发展外向型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为了进一步搞活厦门特区经济,加快实现沿海经济发展战略,国务院批准厦门市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赋予其相当于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
厦门市实行计划单列后,福建省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对该市的领导,国务院各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厦门市要充分发挥地区优势,加快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步伐,为国民经济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关于计划单列的具体事宜,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与福建省、厦门市商定。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