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关于南京、成都、长春三市在国家计划

国务院关于南京、成都、长春三市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9-02-11
施行日期
1989-02-1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44 字

国务院关于南京、成都、长春三市

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的批复

(一九八九年二月十一日)

南京、成都和长春三市是我国华东、西南和东北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为了发挥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国务院决定对南京、成都、长春三市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计划单列的时间原则上从一九九○年开始),并赋予其相当于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

南京、成都和长春市实行计划单列后,江苏、四川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对三市的领导,妥善处理省市之间的关系;不要因实行计划单列使国家的财政收入减少;三市也不要因之搞机构升格、增加编制。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对三市给予支持。三市要努力发挥各自的优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有关计划单列的具体事宜,请江苏、四川、吉林省与南京、成都、长春市协商后,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定。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